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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杀自己孩子为什么犯法「母亲失手打死女儿获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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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15 22: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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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位网友好,小编关注的话题,就是关于母亲失手打死女儿的问题,为大家整理了3个问题母亲失手打死女儿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母亲杀自...

各位网友好,小编关注的话题,就是关于母亲失手打死女儿的问题,为大家整理了3个问题母亲失手打死女儿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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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想到一个问题,母亲被强奸,9岁孩子发现后拿刀偷袭杀死了强奸者,法官怎么判

如果真有此事,首先当赞9岁孩子的勇敢和责任担当,肯定其血性!因为强奸者是犯罪,既严重伤害了大人,也伤害了孩子的心灵,甚至伤害了整个家庭家族亲人。所以,孩子是好孩子。至于法律,让人民认可的善良之法,才是让人信服的好法。

9岁孩子面对罪恶,能有如此血性,实民风纯朴之幸。

当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相结合时,我们知道社会风气的好转仅靠法律来管,明显是有缺陷的。因为法律只是对人行为的最低要求。正因为是最低要求,所以有些人就会将这作为自己道德的最高标准。而多数时候,骑在这条底线上来回游荡的人不在少数。这样长期以往的话,会让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下降。

先不说法院怎么判决,单表社会价值在这方面的接受程度,我们称这为社会实效。也就是社会对这一行为的接受程度。通常而言,生命权是最重要的权益,需要最强大的保护力度,也就是在其他权利与生命权相冲突之时,生命权就当得到最高位阶的保护。也就是说,其他权益必须为生命权让位。

所以,在相对情形之下,各个权利其实还是有位阶关系需要调整的。例如题目所举,强 奸罪所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而故意杀人则侵害的是人的生命权。在这两者相冲突时,就应当让位于生命权。这是基本的感觉。但实际上并不完全是这样。因为立法对其进行了更高位的保护。

对于正在进行的犯罪,有可以制止的权利。这里的权利是法律所授予的。我们称之为正当防卫。防卫什么呢?防卫不法侵害对权利的损害。为什么说正当防卫是权利呢?因为你可以不行使这个权利,这也是对权利的放弃。

捆绑正当防卫手脚的是防卫限度的问题。这也是我们面对不法侵害之时不敢轻易见义勇为的原因之所在。为什么不会轻易去见义勇为呢?因为一般人很难把握住一个度的问题。也就是说很难将程度设计好后再去做。所以在这种限制与提倡都明确的事实状态下,我们现应该注意对社会价值的引导和推进。应当在这一最高层面上给老百姓一个敢见义勇为的大好后方。也只有这样,社会风气得好才可期待。

传统认为,有两种情形一定不可忍受或者说容忍,这就是杀父之仇和夺妻之恨。为什么是传统文化中这两者不能被容忍呢?因为这两者是我们文化意义中家的核心要件。没有了这两者,这还是一个家吗?所以,在破坏这两项问题的事上,曾经是无限防卫的。为什么后来对这一问题大打折扣呢?原因就是在生命面前人的价值一样的,也就是生命权是平等的,没有谁的生命比谁的更值钱这一说法。虽然社会上并不如此,但至少在法律层面上是这样规定的。

为什么要打折呢?因为这个问题会进入法律无法破解的死循环当中。比如,如果一个人把别人强 奸了,在强奸时,让人给杀了。而这个人有个儿子。那么对于这个儿子而言,其杀父之仇该如何定义?是报还是不报?这孩子就会陷于内心自我斗争的死循环当中不能自拔。先报杀父之仇后,再自行了断?如不自行了断的话,国家法律若进行强烈惩处,这很显符合不符普世的教育价值。

具体到这个事,从犯罪阶层化的分析而言,孩子肯定是无罪的。虽然无罪,本应该表扬的行为,却很难去做公开的大力宣传。因为容易误导人。所以就个案而言,体现其公平公正的目的后,就已经达到法律的自我恰当了。

法律层面上,9岁孩子是无刑事责任年龄的。客观上其动手保护母亲的行为也很难认定为故意杀人行为。同时在不谈亲情关系,只言非法侵害的行为进行时的正当防卫,任何人都有这一权利,就更不要说自己的家人了。出人意料的,是还有这么一个血气方刚的孩子,没有被吓倒,反倒能与犯罪分子斗争。如此胆识和气魄,值得人们学习。

官方不宜过猛宣传的英雄事迹,就让老百姓口口相传吧!

按照我国刑法,小孩儿不到14岁,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那么看民事责任:8岁至18岁,民事责任能力受限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母亲正在被强奸,那么小孩儿杀死施暴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别防卫,没有防卫过当一说,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侵权责任。因此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一句话,这个护母的小孩儿没有任何法律责任。这就是法律的正义!

想的这个问题很有现实意义,可以很好的让人们了解见义勇为的内容,树立打击犯罪分子决心和信心。对于这样的一个问题,人民法院的法官会如何判决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明确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杀死正在强奸的犯罪分子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但是,有一个前题,需要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正在进行中,如果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再杀死犯罪分子就够成防卫过当或是故意杀人罪了。

另一个是小女孩刑事责任的年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十二岁以下的少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女儿是妈妈的小棉袄,为什么青岛一女儿会杀死妈妈

因为过分管教,和不正确的教育。

女儿是妈妈的小棉袄,是因为女儿跟妈妈之间亲密无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在生活中慢慢形成的。

如果说女孩从小就是被爱所包围,在被爱的环境下成长,也绝对不会出现这样的悲剧。

不得不说,现在家长的压力很大,孩子的压力也很大,家长都是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当孩子的表现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时,家长就会生气甚至发飙。家长心里所谓的爱孩子和孩子心里的爱还是有差别的。

孩子十几岁正是叛逆的时候,这时候的孩子基本已经懂事了,如果强行灌输是行不通的,只能引来更大的反抗。

如果想让自己的孩子是一个小棉袄,就在孩子还小的时候当她的大棉袄。

妈妈做梦都不会想到,这个自己一手带大的女儿付出所有精力和爱的女儿,尽然心里想着如何如杀死自己[祈祷]这个孩子真是可怕,妈妈再有不是,千辛万苦自己一个人把你养大,不但不理解妈妈的辛苦不易,而是处心积虑的想杀死妈妈!不知感恩的孩子真的比狼可怕,妈妈对你管教严还不是为了你好吗?这就成为你杀害妈妈的理由了吗?民警询问孩子竟然那么坦然,好像一点没表现出后悔的样子,这种孩子即使长大也是一个恶魔!这下好了,以后没管你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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